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地方工作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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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地方工作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各地区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地方工作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委员会整体形象和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方工作机构。各地方工作机构在开展工作之前,须取得委员会的授权并接受委员会管理。
  二  地方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依据《茶馆等级划分与评定》(SB/T11072-2013)、《茶馆经营服务规范》(SB/T10654-2012)以及《茶艺师岗位技能要求》(SB/T10733-2012)国家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三个标准”),在所在地区推进茶馆星级评审事业的发展。
  1.  在委员会统筹下调研辖区内茶馆,了解当地茶馆经营现状,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茶馆参与星级评审,协调组织专家及评审员按照“三个标准”和相关评审程序完成评级申报、文审材料搜集、现场实地评审、标识牌和证书的颁发、年检等工作。
  2.  宣传全国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不断增强“中国星级茶馆”品牌影响力。
  3.  组织或者协调开展相关培训课程,培养一批中国星级茶馆评审员,建立一支优秀的评审队伍;同时培养一批茶馆经营、管理、服务等专业人才,解决茶馆经营人才招聘难的问题,做好茶馆评星后的服务工作。
  4.  积极配合、参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涉茶(馆)会议和活动,争取有助于茶馆标准化推广和星级茶馆评审事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综合管理

  三  委员会采取授权形式设立地方工作机构,地方工作机构分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和秘书处。
  四  地方工作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在地区名称,并且对外以管理办或者秘书处的名义开展工作,如“全国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山东管理办公室”或者“全国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唐山秘书处”。
  五  管理办应设立在省会、自治区首府或者直辖市;秘书处应设立在省会、自治区首府或者地级市(盟、州)。
  六  设立地方工作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地点符合上述要求;
  2.  申请方为独立法人企业或者机构;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  在茶(馆)相关专业领域内拥有一定的资源,具备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协调沟通的能力。
  5.  在所在地区有良好的声誉,主要负责人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并无任何重大违纪事件。
  6.  申请地方工作机构前,须由申请单位召集所在地人员(不少于10人)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中国星级茶馆评审员培训班,学习了解委员会背景、发展方向、三个标准、参与茶馆评审、地方工作机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
  7.  地方工作机构人员设置:
  管理办:主任1人、副主任3-5人、主任助理1人
  秘书处: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秘书长助理1人
  七  管理办公室的申请条件及工作范围
  1.  须满足上述第六项描述的条件;
  2.  申请单位在所在省份(直辖市除外)推荐发展至少3个地方工作机构。
  3.  申请单位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成立管理办公室。
  4.  管理办有义务在所在省份推荐合适单位建立地方工作机构(秘书处),帮助委员会完善布局。
  5.  经委员会同意,可以管理办的名义对接相关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资源、参与出席各类涉茶(馆)会议活动,为星级茶馆评审争取政策支持和更大的空间。
  八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委员会进行申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上报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备案,然后由委员会出具授权文件。
  九  地方工作机构须按照协议向委员会缴纳管理费。
  十  申请成立地方工作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附材料清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等内容;
  2.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地方工作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单位简介及地方工作机构负责人简介;
  5.  地方工作机构申办表。
  十一  委员会依据与申请单位签署的协议、地方工作机构管理制度及相关细则、条例,制定“退出机制”,即通过考核地方工作机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可以决定对地方工作机构撤并和调整。
  十二  地方工作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审议,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该地方工作机构:
  1.  连续三个月不开展工作的(包括茶馆走访调研、茶馆信息搜集、茶馆评审、评审员培训班等地方工作机构日常业务);
  2.  连续两次未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地方工作机构工作会议和其他重大会议、活动;
  3.  擅自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的;
  4.  超出委员会规定的宗旨和工作范围开展活动的;
  5.  私刻印章或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6.  未经报备,以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地方工作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7.  对委员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8.  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9.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10.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十三  地方工作机构下列事项应向委员会报备:
  1.  申请单位名称调整及办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2.  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第三章  活动管理

  十四  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委员会对地方工作机构实行年检和绩效评价,同时通过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地方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推进星级茶馆评审事业。
  十五  凡是以委员会地方工作机构名义参与和主办的如评审、评比、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应提前报委员会审核和备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十六  地方工作机构参与或主办的各类会议、活动,凡是以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对外宣传的,新闻稿件等宣传资料须向委员会进行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四章 评审管理

  十七  地方工作机构应当结合本地茶馆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市场前景,科学测算投入产出,按照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健发展。
  十八  地方工作机构开展茶馆等级评审工作时,应当遵照《茶馆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出现。
  十九  茶馆等级评审收费标准全国统一,地方工作机构必须按照协议严格执行委员会对茶馆评审活动制定的统一收费制度。
  二十  参评茶馆的文审材料通过以后,须组织3人评审小组对茶馆进行实地评审,3人评审小组当中至少有一名评审专家,同时至少有1名异地评审人员,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二十一  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茶馆,由地方工作机构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评审;五星级茶馆,委员会至少安排一名评审专家全程参与或者一名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实地评审工作。
  二十二  地方工作机构根据全国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  实施或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茶馆的等级评审和复核工作;
  3.  推荐符合五星级标准的茶馆并配合委员会完成相关的评审和复核工作;
  4.  推荐评审专家以及发展评审员的工作;
  5.  组织本辖区的星级茶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茶馆等级评审结果的表彰大会;
  6.  完成全国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  地方工作机构须组织相关人员对当地星级茶馆进行年检,以保障茶馆能够持续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1.  地方工作机构根据辖区内星级茶馆实际情况,制定出星级茶馆年检计划和参加年检人员名单,在开展年检工作前十个工作日之前上报委员会评审部备案,并申请领取年检标识。
  2.  年检费用参照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星级茶馆年检办法,地方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的年检费用不得高于年检办法中的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四  委员会与地方工作机构首次合作的协议期为1年,地方工作机构在协议期内应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二十五  地方工作机构如有意续约,须在合约期结束前1个月向全国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提交续约申请,经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续签。审核包括业绩考核和执行行为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和续签。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六  本规定由全国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  本规定为全国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对于设立地方工作机构时的基本规定,根据本规定及实际工作制定的管理细则或补充规定作为本规定的延伸,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八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全国茶馆等级评审委员会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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